(2017)鲁092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233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被告:李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吴克旺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