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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233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被告:李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吴克旺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