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开生、刘开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生,刘开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开生,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开章,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刘开生因得知被害人郑某1成与自己妻子(未领取结婚证)发生过性关系,且自己的儿子鉴定结果并非亲生子,遂与其弟弟被告人刘开章一起邀约被害人郑某1成到自己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夹山村委会大浪坝的临时窝棚处理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共同对被害人郑某1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郑某1成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1成的陈述,证人罗某、李某的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正侧面照、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郑某1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与被害人郑某1成达成调解协议,除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已支付给被害人郑某1成1500.00元的医疗费外,不再赔偿其他费用。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获得了被害人郑某1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生、刘开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划分。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引起,被害人郑某1成对事情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成1500.00元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郑某1成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案情,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开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开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世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怡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