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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浩光、马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光,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赵浩光,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马国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628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国华财付通(账号为60×××5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