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浩光、马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光,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赵浩光,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马国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628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国华财付通(账号为60×××5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