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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606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311执2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德山审判员  罗晓亮审判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