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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青龙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N00400X。法定代表人周洋,系该社社长。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发展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062345。法定代表人谢京伦,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986237。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书面协议。该协议约定,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将其对被执行人湖北特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院(2016)鄂0506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并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宜昌市夷陵区绿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将该案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认定第三人湖北稻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