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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邹秀华与陈峰、陈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华,陈峰,陈林琴,曾小旺,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913号之一原告:邹秀华,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林琴,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曾小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平,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秀华与被告陈峰、陈林琴、曾小旺、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秀华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峰、陈林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时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华撤回对被告陈峰、陈林琴的起诉。审判长  郑季胜审判员  周芽淋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秀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