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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和解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