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与蔡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蔡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2358号原告: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经营者:张新全,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蔡云山,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额敏县。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与被告蔡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25(原告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已预交),由原告额敏县张新全种子代销店负担。审判员 迪丽努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佳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