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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尹建亭与刘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亭,刘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796号原告:尹建亭,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乘刚,男,教师,住丰县。被告:刘秀兰,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丰县。原告尹建亭诉被告刘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尹建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建亭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建亭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