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尹建亭与刘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亭,刘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796号原告:尹建亭,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乘刚,男,教师,住丰县。被告:刘秀兰,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丰县。原告尹建亭诉被告刘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尹建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建亭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建亭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