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和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813号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福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被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学林。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诉被告甘肃广电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原告兰州高科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克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