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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屹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屹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778号原告:深圳市创屹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居委会河背工业区图贸工业园第4栋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1300H。法定代表人:李计兵。被告: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羌社区公常路北侧雅盛科技工业区C5栋,组织机构代码27931119-8。法定代表人:王进扬。原告深圳市创屹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063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份期间,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导销等产品,价值合计106302.5元。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结90天至120天付款。因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6302.5元未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应履行给付义务。现本院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6302.5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屹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302.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陈 锐 钊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蓉(兼)书 记 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