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1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黄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4546号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甲,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本院庭前协调,双方已了结争议车辆的过户手续和附属的债权债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汤献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有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