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丽与蒋冬梅、兰玉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蒋冬梅,兰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417号原告:肖丽,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蒋冬梅,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兰玉亮,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肖丽与被告蒋冬梅、兰玉亮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肖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肖丽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