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伏林与胡启龙、胡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伏林,胡启龙,胡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424民初1604号 原告潘伏林,男,汉族,1973年6月27出生,住衡东县。 被告胡启龙,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衡东县。 被告胡祝香,女,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衡东县,系被告胡启龙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伏林诉被告胡启龙、胡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现双方已达成如下一致的调解协议: 一、原告潘伏林与被告胡启龙、胡祝香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原告潘伏林自愿放弃向两被告主张利息的权利。被告胡启龙、胡祝香在2017年11月12日之前归还原告潘伏林借款本金85.5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潘伏林剩余借款本金14.5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潘伏林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园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周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