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1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敏、刘春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刘春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刘春扬,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徐敏与刘春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敏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春扬偿还借款69800元,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5元、申请执行费1247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春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春扬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春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做被执行人刘春扬的工作,被执行人刘春扬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将案件款分期给付,双方已签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春扬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7民初2262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义务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