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某、荣成市崖西镇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荣成市崖西镇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崖西镇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詹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西镇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崖西镇詹家庄村土地证号为荣集建(**)第××××××××号的四间房屋由申请人于某一人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