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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4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渝峰与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桂永吉、陈光平、王屹、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渝峰,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桂永吉,陈光平,王屹,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465号之三申请人执行人:周渝峰,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桂永吉被执行人:桂永吉,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四川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光平,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四川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屹,男,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所地:四川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朱敏,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9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渝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桂永吉、陈光平、王屹、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90905元,执行费66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乐潮蓉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金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