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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山中联泰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泰山中联泰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40号原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590A。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生,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中联泰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228010511。原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中联泰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山中联泰安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泰山中联泰安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占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