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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姚士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8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士海,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同江市。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士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士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姚士海醉酒驾驶黑D×××××号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同江市祥和小区院内被同江市椒江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姚士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士海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士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姚士海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士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姚士海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姚士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士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士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秋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