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邹凌、郑友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凌,郑友安,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邹凌,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郑友安,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兰萍,女,畲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邹凌与郑友安、兰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且本案已向房产首封案件参与分配,待房产处置时一并分配,且已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