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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8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刘辉航、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刘辉航,吴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086号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镜二十队十二巷4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9992079T。负责人:王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辉航,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吴珍,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刘辉航、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辉航、吴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