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9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晓勇与乐清市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勇,乐清市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9423号原告:徐晓勇,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乐清市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小区21幢704室。法定代表人:黄佐。原告徐晓勇与被告乐清市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徐晓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晓勇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晓勇负担。审 判 员 卢庆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