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翠艳申请执行高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艳,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艳,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高桂华,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翠艳申请执行高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翠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通过司法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