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武红林、郑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龙,武红林,郑迪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07号原告杨玉龙,男,1976年7月4日出生。被告武红林,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郑迪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龙与被告郑迪新、武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玉锋调解,原告杨玉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