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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武红林、郑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龙,武红林,郑迪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07号原告杨玉龙,男,1976年7月4日出生。被告武红林,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郑迪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龙与被告郑迪新、武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玉锋调解,原告杨玉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