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国明申请执行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明,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国明,男,住隆昌市。被执行人:刘萍,女,住隆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国明与被执行人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萍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国明借款5000.00元,并自2003年3月20日起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萍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其金额以219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