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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1,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海军装备研究所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孙某2,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荣军医院退休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孙某3,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烟台打捞局退休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孙某4,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海军408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孙某5,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民警,住烟台市芝罘区。五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王旭,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某6,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烟台港务监督局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与被执行人孙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继承人刘兰英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继承人刘兰英开户账号为15×××87中的存款5569.45美元及利息,按扣划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