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曾称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曾称福,曾兴有,陈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被执行人曾称福被执行人曾兴有被执行人陈智强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赣073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曾称福、曾兴有、陈智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路长人民陪审员 刘燕莺人民陪审员 尹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