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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永林等人申请执行保明欣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杨琼,保明欣,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393号申请人:陈永林,男,1980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人:杨琼,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保明欣,女,1988年8月8日生,回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律俊峰,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山东省济南人,住址同上。。陈永林、杨琼申请执行保明欣、律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保明欣、律俊峰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明欣、律俊峰被公安立案侦查,属于网上追逃人员,且纠纷房屋有被执行人出资装修完工大部分,装修部分涉及鉴定及证据保全等问题,经与申请人陈永林协调,因法定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陈永林、杨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3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陈国超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