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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德槐与钱洪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槐,钱洪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184号原告:王德槐,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农民,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钱洪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王德槐与被告钱洪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德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