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某、周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东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甘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某,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金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周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为189140121002714***账户、在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市支行账号为189070121000724***帐户、在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帐号为189130121001181***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周某在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为189140121002714***账户存款7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划被执行人周某在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市支行账号为189070121000724***帐户存款8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扣划被执行人周某在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号为189130121001181***帐户存款12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