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洪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洪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勇,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光。本院在执行洪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洪雅福兴置业订立履行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祁明跃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