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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锦辉与应德良、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辉,应德良,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杨锦辉,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洪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应德良,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海高,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锦辉与应德良、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得良的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余款,本院查封的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因暂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锦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