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申请执行余海燕、田欢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余海燕,田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762406-1。住所地:卢氏县中兴路和莘源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常红波,行长。被执行人余海燕,男,1980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田欢,女,1983年1月6日生。我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申请执行余海燕、田欢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7)豫1224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海燕、田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海燕所有的位于卢氏县城��镇莘源西路南侧苏地花园1#楼1-5-西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374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余海燕、田欢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被执行人余海燕、田欢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