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岳文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生,岳文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122号原告:李荣生,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岳文涛,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李荣生与被告岳文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荣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文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生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