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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艺豪与柏乡县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艺豪,柏乡县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607号原告:赵艺豪,男,201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学龄前儿童,柏乡县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牛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赵艺豪之母。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赵艺豪之父。被告:柏乡县中心医院。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该院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497830413052411A1001。地址:邢台市柏乡县汉牡丹街西侧、人民路北侧。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负责人:陈保锋,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107384761K。地址:邢台市柏乡县东环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强,系公司员工。原告赵艺豪与被告柏乡县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柏乡县中心医院赔偿给原告赵艺豪医疗费10000元,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支付100000元(付至赵某账户,建行6217000130013567614),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因本此医疗纠纷造成原告赵艺豪伤残另行解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柏乡县中心医院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