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达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达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37号罪犯达吉,男,1977年2月6日出生,藏族,甘肃省迭部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以(2003)甘刑一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13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2月、2015年5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8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88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达吉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宏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