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志伟与柳运波、柳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伟,柳运波,柳兵,黄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673号原告:潘志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运波,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柳兵,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黄绪光,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潘志伟与被告柳运波、柳兵、黄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潘志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志伟撤回对被告柳运波、柳兵、黄绪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潘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