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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7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志伟与柳运波、柳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伟,柳运波,柳兵,黄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673号原告:潘志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运波,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柳兵,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黄绪光,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潘志伟与被告柳运波、柳兵、黄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潘志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志伟撤回对被告柳运波、柳兵、黄绪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潘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