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再龙申请执行何明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龙,何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再龙,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红塔社区。被执行人:何明伦,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犁倭镇。本院在执行王再龙与何明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明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