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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再龙申请执行何明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龙,何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再龙,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红塔社区。被执行人:何明伦,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犁倭镇。本院在执行王再龙与何明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明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