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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振生与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生,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722号原告:宋振生,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政府院内工业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生诉被告河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宋振生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