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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蒋彩云与李广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云,李广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初2134号原告:蒋彩云,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山,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祁,男,1966年12月13日生,住祁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负责人:孙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彩云与被告李广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彩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山、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3967元,原告全部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他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李广祁赔偿。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4日16时40分,李广祁驾驶车牌号湘A×××××小型轿车,由祁阳县大忠桥镇街道开往本镇老街,途经大忠桥镇老街倒车时撞倒蒋彩云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摩托车,造成二车受损,蒋彩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广祁负事故全部责任。湘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三者险50万元。李广祁未书面答辩。保险公司辩称,一、保险公司愿意赔偿伤者的合理费用;二、原告伤残等级不客观,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二处畸形愈合”,构成10级伤残。原告仅有五根肋骨骨折,不符合评残标准,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三、原告是农村户口,未提供误工损失依据,其要求按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此本案不应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4日16时40分,李广祁驾驶车牌号湘A×××××小型轿车,由祁阳县大忠桥镇街道开往本镇老街,途经大忠桥镇老街倒车时撞倒蒋彩云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摩托车,造成二车受损,蒋彩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广祁负事故全部责任。湘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三者险50万元。蒋彩云受伤后,在永州市中医院、祁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8562元。经鉴定,蒋彩云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10级伤残(右锁骨骨折;右第3-7肋骨骨折,断端错位,畸形愈合),伤后休息治疗4个半月,一人陪护3个月,根据伤情,另增加康复费2000元,取内固定费6000元,营养期2个月。另查明,蒋彩云在湖南天之凤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上班,月薪3000元。蒋彩云父亲蒋世善生于1944年9月28日,生有3个子女。本院认为,被告李广祁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蒋彩云人身损害,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交警认定被告李广祁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广祁应当赔偿蒋彩云交强险外全部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交强险外损失。保险公司提出扣减医保外用药费用,双方同意按医疗费10%扣减,本院照准,不再鉴定。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蒋彩云病历资料,蒋彩云右第3-7肋骨断端均有错位,骨折错位应当认定为畸形愈合,法医据此认定畸形愈合符合实际,其作出的法医鉴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蒋彩云在家庭附近的天之凤农业科技公司就近上班,有单位证明,其收入状况也与实际相符,本院予以认定。有证据证明原告工作及固定收入,应当按实际计算误工收入。经审核,原告蒋彩云的损失为:1.医疗费52706元(已经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112天×50元),3.取内固定器费6000元,4.营养费2000元,5.康复费2000元,6.误工费10500元(3000元每月×3.5个月评残前一天),7.护理费11615元(46458元÷12×3个月),8.伤残赔偿金62568(31284元×20年×10%),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2480元(其父10630元×7年×10%÷3人),11.交通费1200元,12.鉴定费1500元,合计16316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5363元,交强险外损失57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彩云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5363元;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彩云交强险外损失57806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李广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亦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