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余作权与余礼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作权,余礼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286号原告:余作权,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明,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礼新,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原告余作权诉被告余礼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余礼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作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礼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余礼新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结算,被告余礼新共欠原告余作权借款本金3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结算后,被告余礼新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余礼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余作权欠款3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9万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余作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余礼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金梦婕书 记 员 王乃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