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82陈雄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82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陈雄山,男,汉族,1984年6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陈雄山与南京玖零互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玖零公司)、徐朵兰合同纠纷一案,南京玖零公司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1民终98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陈雄山负担。因陈雄山未按照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陈雄山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1民终989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钱俊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