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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82陈雄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82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陈雄山,男,汉族,1984年6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陈雄山与南京玖零互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玖零公司)、徐朵兰合同纠纷一案,南京玖零公司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1民终98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陈雄山负担。因陈雄山未按照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陈雄山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1民终989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钱俊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