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622号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小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景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万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理时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