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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与朱育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朱育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3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南一路1号613。法定代表人:王荣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劳丽舒,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育启,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育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84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育启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