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印文坤与李长庆、李晓敏、王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文坤,李长庆,李晓敏,王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246号原告:印文坤,女,汉族,工人,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长庆,男,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晓敏,女,47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洪胜,男,47岁,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文坤与被告李长庆、李晓敏、王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三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现被告李长庆已经不在前郭县长山镇居住。李晓敏、王洪胜亦不再御丰小区居住。本院无法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三被告应诉,原告亦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印文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