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执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胜景干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彭迪辉、陈文清、姚胜、黄艳、陈正武、易利军、蒋学如、陈和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湖南胜景干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彭迪辉,陈文清,姚胜,黄艳,陈正武,易利军,蒋学如,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湖南胜景干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迪辉。被执行人陈文清。被执行人姚胜。被执行人黄艳。被执行人陈正武。被执行人易利军。被执行人蒋学如。被执行人陈和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胜景干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彭迪辉、陈文清、姚胜、黄艳、陈正武、易利军、蒋学如、陈和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该案(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9日以(2015)湘执字4号执行裁定指令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共执行了588051.45元,并已查封了湖南胜景干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黄酒原酒,但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忠人民陪审员 成 光人民陪审员 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