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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吕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吕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0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勇,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吕柯,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吕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吕柯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吕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程为清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金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