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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益忠、陈本平、陈本保、陈本贵与被执行人张小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忠,陈本平,陈本保,陈本贵,张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734号申请人陈益忠,男,1949年8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陈本平,男,1974年12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陈本保,男,1976年9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陈本贵,男,1979年11月生,住址溧水区。被执行人张小英,女,1950年12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陈益忠、陈本平、陈本保、陈本贵与被执行人张小英侵犯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益忠、陈本平、陈本保、陈本贵赔偿201371.75元,本��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张小英负担1131.7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小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首先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英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小英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5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小英拘传至法院,并说服被执行人张小英及其家属履行生效判决,但她们拒绝履行,遂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小英司法拘留,由于其身体不适合拘留,南京拘留所建议停止拘留。之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对张小英丈夫刘传财拆迁过渡费及张小英退休工资予以冻结。由于本案标的较大,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能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查询回执、建议停止拘留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益忠、陈本平、陈本保、陈本贵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小英的偿债能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小英经查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 卫 明执行员 朱  波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