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绍华与长春市泰北商贸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华,长春市泰北商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绍华,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泰北商贸中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翟文艳,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泰北商贸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