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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牛沥栀与马得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沥栀,马得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919号原告:牛沥栀,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被告:马得禄,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牛沥栀与马得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牛沥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沥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元,由牛沥栀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