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牛沥栀与马得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沥栀,马得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919号原告:牛沥栀,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被告:马得禄,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牛沥栀与马得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牛沥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沥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元,由牛沥栀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